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乌兰察布男科医院 时间:2012-12-13 21:37 点击免费咨询专家 点击: 次
大多数长期坚持咨询、打官司、上访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缺失,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帮助,还需要心理上的疏导。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对当事人给予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援助,对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化解当事的心理问题、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一、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及作用
1、特殊当事人的心理现状分析
在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或办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特殊的当事人,他们有的情绪高涨、有的坚持认为自己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有的对社会失去信心等,这些当事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种类型:
(1)偏执型:这类当事人多疑、敏感、固执,容易有报复念头和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
这类当事人即通常所称的“老上访”户,他们因琐事反复上访,有的甚至已上访多年。在自身反映的问题上,他们比常人更容易感到被侵权,更容易怀疑他人,并且坚持认为自己的利益受确实到损害,应该申诉到底。他们态度较强硬,思维较固执,有时会以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姿态反复要求法律援助人员解决自己的问题。这类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病理性,急需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调整,将人格拉回常态。
(2)强功利型:这类当事人特别关注在钱物方面的赔偿或补偿,而不顾及自己的要求是否妥当。
这类当事人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妇女、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房屋拆迁中被安置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受害人等,由于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认识有偏差,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一旦达不到目的,失去心理平衡,反复咨询上访,给社会安定、家庭和谐、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3)强情绪型:这类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性强、暴躁、易怒、易激惹性高,有一定的危险性。
这类当事人在进行法律援助咨询时,十分激动,语速快、音量大,难以平静。如果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其维权要求,或者解答结果不符合心意,他们会暴躁愤怒,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指责。对这类当事人较难晓之以理,稍有不慎会激发其不良情绪,导致场面失控。因此在接待这类当事人时,需要用专业的心理学技巧先加以安抚,使其平静恢复理性后再与之沟通。
2、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及作用
上述特殊类型的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的结果无法满足其心理层面的需求时,很有可能采取不和谐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给予法律解答和援助,而不一并解决心理层面的问题,他们给社会带来的诸多不和谐因素也很难消除。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辩明“法理”、维护“法理”,同时指明“心理”,维护“正常心理”,实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和心理需求间的平衡,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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